低壓系統中電源防雷器的選擇
- 發布時間:2019-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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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低壓電氣系統中,一級電源防雷器應安裝在LPZ0區(含LPZ0A和LPZ0B)與LPZ1區的交界處。關于LPZ(防雷區)的定義見國標GB50057-10。其中有兩種類型如下:
一,雷擊直接打在建筑物:按GB50057劃分的第一類防雷建筑物,第二類防雷建筑物和第三類防雷建筑物(含需防雷擊電磁脈沖而該建筑物不屬于第一,二,三類防雷建筑物且不處于其他建筑物或物體的保護范圍內而宜按第三類建筑物采取的防直擊雷措施的建筑物)安裝外部防雷裝置(接閃器,引下線和接地裝置)時,屬于擊打在建筑物上的類型。
二,直擊雷打在鄰近的建筑物:如裝有低壓電氣系統的建筑物本身無外部防雷裝置,但與之有點氣聯系的鄰近建筑物有外部防雷裝置。
如果為以上兩種類型,在建筑物的入口處的配電柜(箱)上應選擇一級分類試驗的防雷器,其主要技術參數應符合一下要求:
IMIP值:每一相線(L)及中性線(N)與接地保護線(PE)之間安裝的SPDIMIP值,應按GB50057中第6.3.4條“進入建筑物的各種設施之間雷電流分配”的規定方法計算得出:
A,當按上款計算有困難時,每一相線及中性線與接地保護線之間安裝的防雷器最大通流容量不應小于12.5KA(10/350);
B,在被保護的低壓配電系統有斷度的中性線時,如采用3+1或1+1接線形式安裝防雷器,在三相系統中,連接在N-PE之間的SPD的最大通流容量應為連接在L-N之間的防雷器的4倍;在單相系統中,連接在N-PE之間的SPD的最大通流通流應為連接在L-N之間的SPD的2倍。被保護的低壓配電系數沒有單獨的N線時,如只有PEN線時,不能采用3+1或1+1接線模式。
當使用一個多級SPD時,如其中包括L1,L2,L3和N對PE的多個保護模式的SPD時,通流容量最大值不應該小于50KA(3+1形式)。
低壓系統中第二級電源防雷器的選擇:
1,在選擇二級電源防雷器的原則和安裝位置:
在上面那篇文章中,我們提到第一級電源防雷器的UP不超過2.5KV,能對其后的配電線路和電氣設備進行有效鉗壓保護時,可僅在建筑物入口處配電柜上安裝一組一級電源防雷器,如果存在如下因素之一,應考慮二級電源防雷器和第三級的選擇。
A,第一級的UP(2.5KV)大于其后的電氣設備的UW的0.8倍。
B,第一級防雷器與受保護設備之間距離過長(一般指線纜長度大于10M);
C,建筑物內部存在雷擊事故放電或內部干擾源產生的電磁場干擾。
D,二級電源防雷器應安裝在LPZ1區和LPZ2區交界處。
2,選擇二級電源防雷器應選擇II及或III及分類試驗的產品,其主要電氣性能參數應符合以下要求:
A,每一相線及中性線與接地保護線之間安裝的防雷器的最小標稱通流容量不應小于20KA。
B,在被保護的低壓配電系統有單獨的中性線時,如采用3+1或1+1接線形式安裝防雷器,在三相系統中,連接在N-PE之間的防雷器的標稱值應為連接在L-N之間的防雷器的4倍,在單相系統中,則為2倍。